我司《通用采购条款》仅适用于《民法》第310条第1款第1句所指的企业实体、公法实体或具有特殊法定资产的实体。
总体说明
以下采购条款仅适用于我司下达的所有委托和交货要求。如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则在将这些条款连同之前下达的委托书一起送达承包商时,即使在后续交易中没有明确提到该条款,该条款依然适用于后续交易。如我司承包商在其报价单、委托确认书和其他记录中所载销售条款不同于我司采购条款,即使我司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该销售条款内容,该销售条款仍然不适用于我司情况。我司在确认我司承包商的不同或附加销售条款后,并不代表我司无条件通过交货验收、认可合同履约或付款。如无明确的书面确认,我司不接受承包商所制定的异于我司采购条款的销售条款内容。
下达委托
我司书面委托书不可更改,不履行其他口头约定。任何内容偏差只有经我司书面确认后才能有效。
委托执行期间,我司、我司授权人员和/或我司客户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出实际通知后,有权进入承包商场所检查委托是否得到恰当执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我司也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入承包商营业场所内。如果承包商可以接受其他方式,则承包商将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必要的检查设备。
价格
我司委托书中所列价格为固定价格。只有在明确同意支付的情况下才会支付包装费用。承包商必须按照要求自负费用处理包装。我司有权拒收和/或将超过委托部分退还给承包商,并且费用和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付款
如果在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我司会在无过失完成履约/交货并收到发票后60日内或14日内(按照我司优先选择)通过我方优先选择的付款方式按3%的折扣付款。因发票不正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时间延误不影响折扣期限。
我司可将委托书中未清偿的债务记入承包商的债务中。如果收费条件尚未满足,我司有权行使其他委托书中的留置权,以确保我司得到应有的赔偿。
按时付款的基本前提是委托实施完成无投诉,以及能够代表承包商及时提供验收证书、图纸或其他文件。
如果双方同意支付部分款项,须在发票上注明,并在付款日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交货期限
承包商必须遵守约定的交货期限。
一旦承包商意识到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必须立即书面告知我司这一事实、说明理由并提出一个新的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如果承包商忽略该通知环节,则不能引用约束条件。如果由于承包商造成交货或履行延迟,并且由于特殊紧急情况我司无法将缺陷和潜在损失通知承包商并确定整改日期,则我司也有权在不预先确定其他日期的情况下撤销合同。但是我司享有的其他合法主张不受影响。此外,如果由于承包商造成交货或履行延迟并影响约定的交货期限,我司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因采取特殊措施产生的费用,如加班、特殊倒班、以及位置迁移等。
合同违约金
如果承包商延期交货,我司有权要求按每个交易日扣除委托净值0.1%的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委托净值的5%。合同违约金可以在支付最终发票时支付。产生的违约金用于可能提出的责任赔偿。
质量保证/强制检验和索赔责任
承包商将执行、保持并应我司要求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承包商将采用DIN ISO 9000和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我司有权自行或通过授权的第三方审核该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商承诺在生产期间和交货前保证质量,以便可以考虑省去我司和/或接收方的到货检验环节。但交货物品上存在明显表面质量缺陷(明显缺陷)的情况除外。
欧盟标准
承包商承诺按照现行有效的欧洲法律法规根据委托数量和交货量履约。除此以外,需要特别遵守经修订已转为国家立法的欧盟标准、97/23/EC《压力装置专用指南》、9/37/EC《机械指令》、73/23/EEC《低压电气设备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性(电磁耐久性)指南》和89/655/EEC《工作方法使用指导》中的一般健康和安全要求,在没有转为国家立法的情况下,须按照此类标准指令指南执行。
根据规定,有必要为交付标的物配备CE标签,还必须在交货时提供欧盟符合性证书、使用说明书和相应的指定证书。此外,须根据上述指南/法规提供试样检验证书。
履约地
在交付或经营过程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的履约地为我方收货地点,或者为委托书或后续通信(地址)中指定的使用地点。
发生缺陷/投诉情况下的权利
交付标的物必须保证和/或约定其性质、性能,其安装启用和材料必须符合最新科技水平。不得有缺陷影响或降低委托书中设定的正常使用/使用价值或功能。如果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材料或配件、技术规范、材料质量信息或指定安装启用说明,则有义务检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是否适合所需用途。如果承包商在可接受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则我司在发生缺陷的情况下享有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所有权利。
在执行期间,所有交付物必须符合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德国事故预防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
承包商有义务立即告知我司有关《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8条(设备和产品安全法)规定的措施。在该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其他成文法规定,我司均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更换或回收已经运抵我司场所的产品。
如无另行书面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更长期限,则在交货验收后36个月内产生的所有缺陷法定及合同权利归于我司。出于我司利益考虑,我司据此认为,上述期限内、风险转移过程中以及我司缺陷权利诉讼时效生效前,可能会出现或存在此类缺陷。
承包商放弃对后续缺陷投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出现缺陷投诉,我司缺陷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将延长,延长期自缺陷投诉发生时起至缺陷整改完成时止。
如果必须全部更换交付标的物,则交付标的物的诉讼时效期限应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只须更换部分交付标的物,则只须重新开始计算这部分交付标的物的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期发最迟于原交付验收之日起满48个月终止。
承包商承诺整改现场发生的所有缺陷和并承担相关损失,且不再另外收费,而缺陷整改必须在通告缺陷投诉后尽快进行。如果我司因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将缺陷和因承包商延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告知承包商,自行设定整改日期,我有权在不预先设定其他期限的情况下,确保由我司优先选择更换、自行整改缺陷或由第三方不受我方权利限制整改缺陷,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延误整改缺陷,在上述紧急情况下,我怀有权在不预先设定其他期限的情况下撤销(不履行)合同并申请赔偿,并同时保留提出其他合法要求的权利。
索赔件在交货前应不受任何约束地供应给我司,且不再另外收费。
如果我司在发现缺陷前按正当工作程序将有缺陷的交付标的物运输至其他地点,并因违约而需要额外履行或退回合同,则承包商应承担因将货物运输到其他地点所额外产生的运输费、差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
在其他情况下,承包商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图纸图样
我司提供或已按我司规格制作并付款的图纸、图样、详细资料等均属于我司财产,发盘人/承包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或进行复制。未经授权使用,发盘人/承包商应对其灭失或损害负责,尤其禁止将资料交予和/或提供给第三者。如违反本规定,我司保留要求赔偿和索赔费用的权利。上述图纸、资料等最迟必须在交货日期前寄回,不得附带任何特别要求。
保护权利
承包商有义务免除我司因适当侵犯专利和其他工业权利、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引起的一切索赔,可能产生的许可费用由承包商支付。
商业机密
承包商有义务将我司委托书和所有相关的商业和技术细节视为商业机密处理。我司对所有因适当违反自由裁量权义务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装运规定
货物必须明确运到委托书指定的地址。我司须在不迟于标的物交付时拿到已填妥的装运单据,否则我司将拒绝验收。因验收延误产生的费用将由承包商承担。
如果委托书中未另作指示,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装运至使用地相关的所有程序。如我司授权承包商装运委托货物,则须按照可接受的货物运输价格进行。运输保险费用等由承包商负担。
危险品必须由承包商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包装、贴标签和装运。除风险类别外,随附单据中还必须注明其他相关装运单据中列明的信息。
装运风险,特别是货物意外损坏或货物意外贬值的风险,在货物交付至我司工厂或约定收货地点时转移给我司。
发票开具
每次交货均应向我司开具发票。到期日自发票交付之日起计算。正确交货或交付标的物后才进行付款。付款即意味着对条件和价格的确认,但如有缺陷,该确认不影响我司权利。
应收账款
如我司同意,可转让我司的应收账款。一般情况下,我司在此同意在我司承包商对其分包商延长保留所有权情况下同意转让我司应收账款。
履约
下列规定适用于装配、维修等工作(如设计服务):
承包商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工会正式条例、卫生安全条例及提供劳工行为之有效规定开展工作。承包商应对授权人员或劳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意外损失)承担责任。承包商将免除我司因延迟履行合同或延迟交货提出的索赔要求。
此外,员工的雇用和薪酬必须遵守所有的法律和税则规定,例如与依法缴纳社会及健康保险、工作时间、税则工资和保险费支付、带薪休假特别是常规休假、假期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承包商授权分包商(须我司事先书面同意),则承包商须确保分包商按上述法律和税则规定雇佣工人、支付报酬,特别是须遵守有关提供劳工行为之规定。关于使用分包商服务,我司保留对相关合同进行随机检查和审查的权利。
承包商对交付的所有权承担责任。
所有权保留
我司为履行委托提供的材料属于我司财产,在交付到承包商场所后需贴上标签并单独存放。这些材料明确可用于预期的生产用途。剩余的材料必须尽快归还我司。
承包商应对提供用于处理委托的材料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全权负责,赔偿损失可用于再次购买此类材料。我司保留其他权利要求。承包商为我司独家委托处理我司提供的材料,这意味着我司应获得产品所有权。《民法》第947条和第948条规定不受影响。承包商须将产品作为我司财产或双方共同财产,且不再另外收费。
如存在任何影响履约及违反我司权利的情形,承包商须立即通知我司。
承包商有义务为我司所提供材料提供常见风险保险。如存在上述情况,承包商须就我司提供的材料向发货方提起索赔。
合同终止通知书
如果我司通告废除合同,则承包商收到的通知中有一部分为约定价格,该部分应与实际发生的和我司已证明的成本一致。这同样适用于部分废除的情况。
如果我司因承包商原因通告废除合同,承包商应承担我司因通告废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未经我司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转让本合同中权利和权利。但第十六款之规定不受影响。
法院管辖权、适用法律、救助人条款
埃森市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我方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仅按照联邦德国适用于德国企业的法律执行,完全不适用德国国际私法和联合国组织合同与国际货物采购协议(CISG)。
如有其中一项规定无效/即将无效或不能实行,其他规定仍然有效。经济条款中最接近于双方意图的规定将生效并替代无效或不能实行的规定。
广告
本委托书可用于广告(参考)用途。经我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示承包商为我方制造的零部件。
欧萨斯能源环境德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18年1月1日